2015年3月8日 星期日

一人有一個戶口:強積金



相信一個在香港的適齡正常工作人仕都有一個強積金戶口,
無論是被僱還是自僱,
除了那些擁有長俸、公積金及一世不工作人仕,
因為這是法律規定。

少許有關法律規定的題外話:
聽我母親大人說:
小女子在幼稚園之時,
曾無聊有以下發問:
小朋友為什麼不能直呼老師名字?
是否法律規定?
當然父母親大人對我發問的問題印象深刻,
因為弄不清誰人教了我什麼是法律規定。
不過我卻可以肯定:
當時我如此問,
應該是認為法律規定是一些很厲害的東西。

果然,
時代雖變,
但法律規定仍然是一些很厲害的東西,
所以一句為大家將來提供保障,
立法成立強積金戶口。

法律規定僱主又供,
僱員又供,
為了應付通脹,
供款必須做投資,
投資什麼?
基金。
由人管理的投資組合,
多數投資在股票或債券上,
當你的強積金按月按年增長時,
每年每月收管理費也按年按月上繳,
而且透過基金也交了稅給政府
不過,
你不太覺得是這樣的,
因為反映出來的基金價格已扣了這一切。

根據強積金計劃,
想一想當你老了拿回一舊錢時,
中間可能養了幾代人,
包括基金經理、銀行職員等,
而你覺得已收回成本兼幸運抗到通脹之前,
原來已在不知不覺間養活了一大群人幾十年。
即是說你的投資回報年年月月被人家吃掉。

那你會問強積金內的錢不買計劃內的基金,
作其他投資可以嗎?
以我所了解,
暫時是不可以。

又一定供,
又不能決定基金以外的投資,
即強迫資金進入債股市場,
你最多可作的是決定買那隻基金。

更精釆的是把大家包裝為資深投資人,
假設大家都明白遊戲玩法。
等同把小魚放在鱷魚嘴邊,
其實被吃掉是正常,
沒有被吃掉是幸運,
果然是好一句法律規定!

#強積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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